葫芦岛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无 发文日期:2023-1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人才集聚环境,加大吸引人才力度,落实“兴葫英才计划”,全面实施和推进人才强市发展战略,促进葫芦岛经济振兴发展,规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根据《辽宁省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设立,用于落实中央和省、市级人才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使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各人才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分领域实施。 (一)市委人才办负责审核各实施部门提出的市人才专项资金需求,统筹提出市人才专项资金计划,开展市人才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 (二)各实施部门负责本领域市人才专项资金的需求申报、管理使用、具体绩效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各实施部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三)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负有预算安排、预算批复、资金拨付、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使用方向、列支范围
第五条 按照《关于印发“兴葫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兴葫英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兴葫英才”政策措施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葫芦岛市挂职博士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葫芦岛市人才服务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市人才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带土移植”团队:创新团队、创业团队、柔性引进与企业开展短期合作的专家团队、“两院”院士领衔团队。 (二)战略人才: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人才。 (三)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产业人才:产业高端人才、优秀工程师、优秀高技能人才。 (五)重点领域专门人才: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教学名师、医学名家、农业专家、高层次金融人才,经认定的其他行业急需紧缺人才。 (六)各类人才平台:创新区域、创新主体、创新平台、产才融合平台、学术交流平台、引才荐才平台。 (七)支持事业单位引进“名校优生”、驻葫企业引进“名校优生”、在葫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符合“2023引优生”实施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 (八)来葫开展挂职服务的博士后。 (九)人才服务保障等。 (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事项。 第六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才、团队、平台的科研经费、奖励、补贴津贴,来葫开展挂职服务博士后工作相关费用,“2023引优生”工作相关费用,人才服务保障相关费用,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人才工作用途。 (一)科研经费,即深入实施“兴葫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对“带土移植”团队、战略人才的科研资助。 (二)奖励,即对“带土移植”团队、战略人才、产业人才、重点领域专门人才、创新平台,产才融合平台,学术交流平台,引才荐才平台的奖励,可由人才自主使用,团队、平台自主分配。 (三)补贴津贴,即对战略人才、市级优秀专家、事业单位引进的“名校优生”、驻葫企业引进的“名校优生”、在葫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在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安家补贴、专家津贴、休假疗养、身体检查、保险双向补贴等专项支持。 (四)来葫开展挂职服务博士后工作相关费用,即与博士后服务管理选派机构(组织)的合作费用、挂职博士后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市内交通补助、往返交通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 (五)“2023引优生”工作相关费用,即为应届毕业且在市直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硕士和本科生,以及通过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提供的生活补贴和住(购)房补贴(一次性购房补贴);实施“2023引优生”工作其他费用。 (六)人才服务保障,包括“兴葫英才计划”项目评审(实施)费;人才信息化建设和提升人才服务质量工作费用;专家公寓日常运转费用;开展和参加重大人才交流培训、人才引进培育工作、高层次人才研修班等相关费用;全市人才整体工作所需的宣传费、资料制作费、杂志订阅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七条 从2024年开始,对当年发生的人才服务保障等工作经费,在当年部门预算中列支,由市财政单独下达至相关平台实施部门;对评审确定的人才项目所需市人才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方式,即当年评审确定人才项目所需市人才专项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八条 各实施部门根据当年人才项目评审结果,结合下年度的相关人才服务保障计划,研究提出下年度市人才专项资金需求,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委人才办。 第九条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实施部门的下年度市人才专项资金需求,统筹提出下年度市人才专项资金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专项资金计划,研究提出下年度市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报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各实施部门批复市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获得市人才专项资金支持的人才、团队、平台等项目所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为非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实施部门,再由实施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各实施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将市人才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用于人才、团队或平台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年终未支出的市人才专项资金,属于科研资助经费的,参照科研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由项目单位统筹使用;属于科研经费以外的资金,按照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市人才专项资金支持期间,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退出支持计划的人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调整意见报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的调整意见和预算管理规定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市委人才办和各实施部门应加强对市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各司其职责,建立从资金申报到审核、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监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市委人才办负责汇总各实施部门市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评价。各实施部门负责本领域市人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强化本领域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及人才、团队、平台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使用市人才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各实施部门等监督和管理。项目单位要对市人才专项资金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市人才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对市人才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