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无 发文日期:2023-09-06
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办发〔2019〕38号),省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文化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基地)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注重引导,激发活力。在坚持市场导向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内容创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拓展文化产业发展空间。 (二)集中支持,突出重点。聚焦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拉动和示范作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基地),集聚要素、集约资源、集成力量,把文化资源优势有效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三)奖补结合,协调推进。优化财政支持方式,针对不同的支持对象、支持领域和支持环节,采取差异化的支持方式,引导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强化绩效,全程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拨付资金,确定并下达预算绩效目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建立项目库,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执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重点行业发展。培育发展创意设计、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等新兴产业,鼓励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印刷包装、文化旅游、文化制造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对于以上行业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特色突出的项目予以支持。鼓励把传统产业中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独立发展。 (二)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在坚持聚焦主业、预期收益良好、有效防控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或扩大现有基金规模,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支持地域文化特点强、资源独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地方文化企业发展特色产业。 (三)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和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予以支持。 (四)支持文化企业利用金融资本。鼓励以“辽宁文企贷”等方式,对文化企业利用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发展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五)支持重点项目发展。省委省政府及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确定的,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拉动作用的重点项目、重大活动予以支持。 (六)支持重点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引进特色文化企业集聚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方式。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担保费补助。 项目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所需资金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优先对项目已经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预期可取得良好效益的项目给予补助。 贷款贴息补助。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担保费补助。对通过担保方式获得贷款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按一定比例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重点园区(基地)给予奖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传统产业中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独立发展、业绩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 2.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且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增速较大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 3.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及提名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给予奖励。 4.对文化企业及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来辽投资,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 5.对其他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企业或项目给予奖励。 以上单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细则由省委宣传部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企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其他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工作和活动经费支出。 (三)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或其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审核和下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文化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企业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 (五)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实施后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主要通过竞争立项、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省委宣传部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指导省直文化部门和各市项目库建设,储备优质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每年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文本、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建设。 (二)省委省政府直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申报。 (三)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四)市以下文化产业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报请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联合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结果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各类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项目评审流程。省委宣传部组织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修改完善后,最终确定各项目绩效目标,并形成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同时,同步批复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级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对省直以及各市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项目实施期内资金分配以及项目单位以后年度能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企业和单位要对获得的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9〕24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