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大国税发〔1995〕118号         发文日期:1995-06-14
  

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4.对工业企业购进货物,货物尚未验收入库,商业企业货款尚未支付而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税务部门纳税检查月份前货物已给收入库或货款已支付的,对其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承认,但对滞后的应缴增值税给予课征滞纳金;对纳税检查月份前,货物仍未验收库,或支付款项的,对其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生产成本。若此项货物再发生退回,应以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5.有关帐务处理

(1)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在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货物尚未到达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科目。待货物验收入库后,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记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进项税额”,贷记“在途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全部验收入库货物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进项税额”,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商品的,对发票已收到,商品验收入库,而货款没有支付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商品验收入库时,按照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商品售价大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项差价”,商品售价小于进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付款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进项税额”,贷记“商品采购”科目。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外罚。经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经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2.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①票物不符的发票;

②填写有误而涂改的发票;

③已经作废的发票;

④损(撕)毁的发票;

⑤销售额、销项税额逻辑关系不符的发票;

⑥经查实虚开代开的发票;

⑦其它经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批准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的发票。

3.纳税人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经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稽核审查批准后,对从销货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4.各基层国税征收机关要坚持按月核实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除下列情形外,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当期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1)纳税人当月在确定的结帐期以外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其收入计入下月销售帐户的不能按偷漏税论处。但纳税人必须事先确定月结帐期,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月份以前,纳税人跨期结转的销售收入已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对其滞后应缴的增值税只给予课征滞纳金。

三、关于严格执行“先征税后返还”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我市实行“投放产出承包”的企业、列入国家级减免税项目的新产品、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猪皮革、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宣传文化单位销售列举的出版物以及“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等所应减免的增值税,一律采取选取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入库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四、关于重申基层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的有关规定

基层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按销售货物所属税率开具销项税额,而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国有民营企业征税问题

对国有民营企业自主进货、自主经营的,其经营者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查帐征收的,可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对定额征税的纳税人,也可采取逐户核定定额,由出租方集中缴纳的办法。

六、关于国营、集体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长期进入封闭市场经营征税问题

对大连市国营、集体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长期进入市场经营的(即在市场有固定的摊位),一律由管辖市场的税务部门征收增值税,对财务核算健全的应查帐征收,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可定期定额征收。对由总机构移送给在封闭市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货物,由总机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第三条从1995年1月1日执行,其它各条从1995年7月1日执行。

附:大连市各市(县)、区封闭市场名单

中山区:

荣盛农贸市场、职工街农贸市场、白云街农贸市场、帝王商城、地下商场、交通大厦、韩国服装城、渤海商场、服装交易市场、贸易大世界、轻工综合商场、人民路商场。

西岗区:

大公街家具市场、大公街农贸市场、西岗农贸市场、旧物市场、建业农贸市场、工人村农贸市场、大菜市批发市场、粮酒批发市场、八桥农贸市场、香炉礁装饰材料市场、兴业蔬菜批发市场、果品批发市场。

沙河口区:

成仁街家具市场、马栏子三业农贸市场、马栏河桥蔬菜所属市场、沙河口火车站小食品城、搪瓷厂食品城、国际鞋城、长兴农贸市场、春柳农贸市场、刘家桥农贸市场、车家村农贸市场、孙家沟农贸市场、黑石礁农贸市场。

甘井子区:

海茂农贸市场、甘井子农贸市场、甘井子轻工市场、金玉龙轻工商场、金家街农贸市场、金南路农贸市场、华中农贸市场、山东路农贸市场、甘井子家具市场、金泡路装饰市场、南关岭木材批发市场、金三角粮食批发市场、凌水农贸市场、大辛寨农贸市场、小辛寨农贸市场、水泥农贸市场、革镇堡农贸市场、营城子农贸市场、大连湾农贸市场、南关岭农贸市场、华迪农贸市场、大纺服装城、大纺农贸市场、苍山农贸市场。

金州区:

大魏家农贸市场、三十里堡市场、北乐大市场、得胜农贸市场、亮甲店农贸市场、南关农贸市场、金州大市场、解放路市场、光明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木材批发市场、金州商业城。

旅顺口区:

健康农贸市场、自新农贸市场、铁山农贸市场。

普兰店市:

久寿河农贸市场、普兰店中心市场、皮口镇市场。

瓦房店市:

新华家具市场、复州中心农贸市场、复州南关轻工市场、老虎屯农贸市场、瓦房店集贸大厦、轴承贸易中心、金谷大厦、鑫业大厦。

庄河市:

庄河贸易大世界、镇东农贸市场、镇西农贸市场、镇南农贸市场、镇北农贸市场。

长海县:

长海农贸市场、小长山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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