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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9年度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19〕122号 发文日期:2019-11-08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在《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基建资金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及省水利厅《关于调整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的函》(冀水财〔2019〕121号),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冀财农〔2018〕166号)下达的省级水利发展资金进行调整,具体见附件,列2019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3“水利”。 一、你市(县)应结合工作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做好指标调整等相关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40号)要求,各市(县、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贫困县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三、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附件: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调整情况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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