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政策解读
法规文号: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19-09-18
根据厅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现对《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年根据省信访局统一部署,我厅印发了《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财办〔2015〕2142号),为分类处理财政信访诉求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随着近年来党政机构改革和财政职能发展变化,原清单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求,需要修订完善。根据《省信联办关于开展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制定)工作的通知》(皖信联办明电〔2019〕6号)要求,我厅开展了原清单目录的修订完善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党政机构改革和财政职能发展变化,进一步厘清财政信访途径与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纪检监察等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明确划分各类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把相关投诉请求导入相应途径解决,使信访工作回归本位,提升财政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三、起草过程 一方面,认真梳理全厅各处室单位工作领域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申诉求决、揭发控告、信息公开、财政业务等各类信访诉求,另一方面,全面梳理各处室单位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理各类诉求的法定途径,明确划分信访途径和其他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并举例说明,确保清单覆盖所有财政业务、不遗漏任何一项内容。经过认真全面梳理,形成了《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清单目录包括申诉求决、揭发控告、信息公开、财政业务等4类法定途径,其中,申诉求决类包括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内部申诉等6个子类;揭发控告类包括行政监察、依法履职、行业自律惩戒、纪律检查等4个子类。在每个类别中,包含相应的名词解释、主要法律依据及相关的举例说明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录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管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