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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 细则》的政策解读
法规文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19-10-15
一、制定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二、制定文件目的 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1.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取消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2.调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一是调整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删除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二是调整个人贷款期限。非贫困地区个人贷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财政部门全额贴息。三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贷款基础利率。 3.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政策。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省会城市所属区县、国家级新区。我省每年2个名额,中央财政每年对每个试点城市奖励4000万元,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4.确定我省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由于本办法涉及各级财政资金负担比例,因此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的执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