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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和公开202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通知
法规文号:苏财购〔2019〕37号 发文日期:2019-12-23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促进采购意向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19〕4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将强化实施计划管理、推进采购意向公开。现将202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和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预算单位增强采购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执行力、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由预算单位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将实施有关处罚。 二、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采购计划”(附表1)和“政府采购计划公开”(附表2)两部分,其中,“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公开”的所有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公开”应当包含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使用的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计划启动时间、采购最晚完成时间等内容。“政府采购计划”还应当注明是否拟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拟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等内容。 三、具体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照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做到本部门、本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应编尽编,应公开尽公开。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以需求为导向,以物有所值为目标,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细化需求编制汇总为可操作性的任务执行计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 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送纸质材料至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2020年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备案工作应在2月底前完成。2020年部门预算调整时,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汇总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变更后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 2020年2月底前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主管预算单位门户网站,将“政府采购计划公开”予以公布(涉密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公布(涉密信息除外)。在公开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预算单位应当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为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已列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重点民生实事或时间紧急的项目,经财政部门业务处室确认项目资金安排途径的,可以提前至本年度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但预算单位要充分考虑款项支付时间,不得与商务条款相冲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市、区可参照执行。
2.政府采购计划公开表
苏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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