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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苏财购〔2019〕32号 发文日期:2019-11-28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活动,提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和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30号)的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代理机构项目经理制,现就代理机构持证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在苏州市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代理机构,应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下称“管理系统”)中,对持有效期内《政府采购培训证书》的人员(下称“持证人员”)进行登记。 二、填报时间 各代理机构应在2019年12月13日(周五)前完成本单位持证人员的信息集中填报。 三、管理流程 (一)人员填报 代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审核岗001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采购执行管理-代理机构持证人员管理-持证人员管理”栏目后,通过“新增”功能,录入持证人员基本信息,点击“提交”后即完成申请。 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培训证书号、培训证发证单位、培训证发证日期、培训证失效日期、公司为该人员缴纳社保开始时间等。各相关证明材料须彩色原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二)信息校对 市财政局在系统中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附件进行校对。信息正确、材料齐全的,申请通过。信息错误、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并告知原因,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立项关联 代理机构在管理系统中立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指定本单位一名有效持证人员,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与委托代理合同保持一致。关联后,项目经理按照委托代理合同负责项目立项、发布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组织开评标活动、质疑答复等工作。 (四)变更、离职 立项登记时关联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可随意变更,如遇离职或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先书面告知采购人,待采购人同意后,由代理机构在“更换项目经理”功能中提交申请,并上传采购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由市财政局确认。项目经理仍有未办结项目的,代理机构应关联新的项目经理,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离职申请。 未关联项目的持证人员离职,代理机构可通过“代理机构持证人员管理”中的“离职申请”模块,在持证人员名单中选择离职人员姓名,直接提交离职申请。 (五)培训证书管理 系统对即将失效的政府采购培训证书进行失效预警(失效日期前一个月),代理机构应及时在系统中对持证人员的证书信息和材料进行更新,并提交市财政局确认。失效未更新的,该人员系统状态将变为“已失效”,代理机构在项目立项时将无法选择该人员作为项目经理。失效人员原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仍可在系统中查询。 代理机构持证人员不足3人时,系统将暂停代理机构对新项目的立项权限,直至代理机构持证人员达到3人及以上。 (六)综合查询 “综合查询”模块中,市财政局可查询各代理机构和本单位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和所负责的项目情况,代理机构可在系统中查询本单位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和所负责的项目情况。 (七)项目经理管理 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系统将关联项目因代理机构信息填报、发布差错(主要为“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系统”采购项目立项后变更记录表的内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门约谈,与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有效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数据,在系统中与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关联。 项目经理在市财政局开发的每月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培训与测评系统中,当月未参加培训或者测评成绩不合格的,次月系统将暂停其关联新项目的权限,待其完成培训及测评合格后,次月恢复其立项关联权限。(培训通知和要求另行发布) 四、监督管理 开展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应做好持证人员信息的日常维护和更新。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完成更新。在市级财政部门新备案的代理机构,在备案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完成持证人员的信息填报。 市财政局在日常抽查、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代理机构相关信息与系统信息不相符合的,或提供虚假材料填报信息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施思,联系电话:0512-68616620。 技术问题联系人:史工,联系电话:13951104302。
苏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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