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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置资产的函
法规文号:皖财资函〔2019〕423号 发文日期:2019-12-20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处置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太阳能中央热水器的函》(皖司函〔2019〕2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二、上述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组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三、请你厅督促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及时足额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处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1: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备注:1.批复文件应在审批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2.政策依据主要指相关管理制度; 3.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并符合相关规定; 4.本表由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填写; 5.本表应在批复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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