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置资产的函
法规文号:皖财资函〔2019〕423号         发文日期:2019-12-20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处置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太阳能中央热水器的函》(皖司函〔2019〕2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 鉴于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1套太阳能中央热水器(账面原值351814.5元)购置于2010年,使用时间较长,故障频发,维修后仍不能正常启动,无维修使用价值,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的折旧年限,同意对上述资产进行报废处置。

二、上述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组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三、请你厅督促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及时足额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处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1: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资产处置

资产占有单位

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

资产占有单

位主管部门

省司法厅

审批部门

省财政厅

批复文件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置资产的函

资产处置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

资产主要信息

资产名称:太阳能中央热水器

资产所在地:蚌埠

账面原值合计:35.18145万元

备注

 

备注:1.批复文件应在审批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2.政策依据主要指相关管理制度;

      3.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并符合相关规定;

      4.本表由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填写;

5.本表应在批复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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