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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 冀财教〔2019〕126号 发文日期:2019-12-1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147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资金预算,专项用于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0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01“学前教育”。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对学前教育资源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情况 2020年中央提前下达市县资金数共计72673万元(见附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测算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优先保障落实建档立卡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所需资金,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确保10个深度贫困县幼儿园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本次分配学前教育资金注重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进行分配: 基础因素(占60%)。以各市县2018年在园幼儿数为基数,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和财力差异,重点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向农村和财力困难市县倾斜。城市区基础补助系数为0.4,县级基础补助系数为0.6;加大对62个贫困县倾斜力度,在基础因素倾斜0.1个系数;在对贫困县倾斜的基础上,对10个深度贫困县再增加0.2个系数。 投入因素(占20%)。按2018年教育经费统计数据为依据,达到全省生均经费支出(5512元)的县按0.2系数分配;生均经费低于2700元的县按照0.1系数分配;其他县按照0.15系数分配。 管理创新因素(占20%)。由于各市县创新、绩效考核等情况需考核确定,本次分配为预拨数,待绩效考核确定后予以调整。 二、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 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11号),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资金分配适当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要优先保障落实建档立卡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所需资金,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坚持“放、管、服”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资金可用于:一是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二是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三是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幼儿资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人数的10%,具体资助实施范围、比例和标准,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物价水平、保育收费标准、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资助标准。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目标表务必于2020年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电子版发省教育基教处邮箱:66005105@163.com)。 三、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用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的要求,严禁将教育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资金绩效评价督导工作,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入园率等绩效目标的检查和考核力度;要组织各类幼儿园做好预算、决算等财务和项目信息的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提前下达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资金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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