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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教〔2019〕105号 发文日期:2019-12-16
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根据省级预算安排,现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入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70204“文物保护”)。具体金额及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24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同时,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填报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市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关于绩效填报的有关要求,按程序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联合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主管部门应于审核后30日内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分配表(分发市县) 2.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填报表(样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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