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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教〔2019〕110号 发文日期:2019-12-17
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44号),依据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 万元(见附件)。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用于小学的支出列2050202“小学教育”,用于初中的支出列2050203“初中教育”。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有关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财教〔2019〕66号)要求,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营养膳食补助等助学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资金。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暂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由于学生人数变动、供餐天数不足等不可抗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要继续统筹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22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好2020年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待2020年预算确定后,省级将根据中央追加资金再次核定你市(县)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预算。 附件: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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