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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教〔2019〕120号 发文日期:2019-12-20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确保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0年省级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预算 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0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为2020年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省级财政应分担部分,是按照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所需金额、以前年度资金剩余情况和分担比例综合测算的。 二、根据冀政办函〔2012〕37号文件精神,此次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省与直管县按5:5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照省、市、县(市、区)2.5:2.5:5的比例分担。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确保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相关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规定,专款专用。资金要在县级设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公开资金预算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附件: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预算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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