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教〔2019〕127号         发文日期:2019-12-20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

  一、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省级补助资金,是根据各地2019年10月底上报的受益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第一批地方试点县每生每天4元,第二批地方试点每生每天2.5元)、全年供餐200天测算分配的。按照(冀教财〔2019〕9号)文件规定,所需资金省与17个省级贫困县按6∶4分担,省与86个非贫困县按5:5分担。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配套资金,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学校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暂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由于学生人数变动、供餐天数不足等不可抗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要继续统筹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年度实际支出情况,拟在每年秋季学期学籍注册完成后清算。

  四、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切实加强资金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要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公开资金预算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审计、监督等部门的监督。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补助经费预算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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