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教〔2019〕151号         发文日期:2019-12-27
  

省委宣传部: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6〕28号)要求,现将《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你单位可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你单位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对暂时未列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实施。

  三、按照冀财综〔2016〕28号要求,请及时在你单位官网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请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Copyright@2015东财在线 辽ICP备07001968号 客服热线:400-041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