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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算2018年、下达2019年(第二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社〔2019〕75号 发文日期:2019-11-1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要求,现结算2018年和下达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表),该项资金收入科目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82602项“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二、各市、县(市)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冀政〔2014〕69号文件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结算2018年、下达2019年(第二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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