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19〕137号         发文日期:2019-11-30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113号),现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详见附件)。该项资金预算指标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上述指标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同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6号)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有关重要会议精神,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办关于扎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9〕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要根据此次下达的额度,提前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和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管理。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和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要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要充分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扶办联〔2018〕35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附件: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分市、县下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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