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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19〕144号 发文日期:2019-12-0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支持做好2020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现下达你县(市、区)2020年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专项用于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详见附件)。项目代码:Z195110010014。该项指标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313农林水”,支出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7款“农村综合改革”。 并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办关于扎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9〕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要根据此次下达的额度,提前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和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管理。 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规[2019]20号)要求,现将你县(市、区)2020年度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先行下达,待中央资金全部下达后,另行补充完善其他相关区域绩效目标,请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扶办联〔2018〕35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文件要求,贫困县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 五、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组织开展好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 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表 2.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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