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转移支付指标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19〕164号         发文日期:2019-12-23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增加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现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转移支付指标,具体下达情况见附件。该资金收入列 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科目。为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8〕27号)等文件要求,此次下达到贫困县的资金不带项目,相关贫困县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请提前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上述资金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使用。

  附件:提前下达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转移支付指标情况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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