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补助)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资环〔2019〕43号         发文日期:2019-11-22
  

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衡水、邯郸、邢台、沧州、张家口市财政局,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19〕57号),现下达你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补助,具体金额见附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试点城市根据实施方案,迅速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第一批试点城市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衡水5市要提前做好总体绩效评价准备工作,确保足额争取中央奖补资金。

  二、试点城市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2018年度绩效评价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冀财资环〔2019〕16号)要求,于12月10日前,将试点实施以来工作推进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

  三、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附件: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补助资金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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