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法规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19-12-03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省财政厅社保处会同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社会事务处起草。为了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省财政厅社保处会同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社会事务处召集了市(县)财政社保科(处)及民政有关科(处)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社保处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近年来,中省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投入越来越多,需要进一步明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责任,细化市县职责。

为了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运行,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此项资金安全发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38号)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 82号)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 76号)

5.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陕民发〔2012〕12号)

6.《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省财政厅社保处会同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社会事务处召集了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参加的座谈会,部分市(县)要求财政和民政部门职责。省财政厅社保处吸收了该意见,对《办法》草稿做了修改。

四、主要问题及说明

1、在目的和法律依据条款中,考虑到《办法》是规范社会福利社会事务救助管理,因此以社会福利社会事务救助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

2、《办法》不含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或限制其权利条款。

 

 

联系单位: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联系电话:029-6893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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