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法规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19-12-09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负责起草。书面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由省生态环境厅作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牵头部门征求了市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以《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借鉴山东省、浙江省、重庆市等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办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起草,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相关资金高效、安全运行,这将对下一阶段深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发挥重要政策支撑作用。

二、制定的依据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8〕28号)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两条修改意见,一是建议在第十一条增加“第一项、第三项中的相关支出费用在磋商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明确由赔偿义务人直接支付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二是建议在第十二条增加“如当年发生损害案件所产生的相关支出超出预算部分,由指定部门或机构提出增加预算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出”。

以上两条意见不予采纳,并且已与生态环境厅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达成一致意见。主要理由为:一是第十一条主要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范围。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费用应全部编入环境损害修复项目预算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资金支出必须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和程序。二是环境损害案件相关支出超出部分的资金追加,应按照现行预算追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在办法中重复规定或强调。省高级人民法院无修改意见。

四、主要问题及说明

1、待《办法》通过制发程序后,我们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全省执行。

2、已在《办法》中明确,如国家出台同类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联系单位:陕西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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