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解读
法规文号: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8-20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宽,购买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有效促进了我市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市财政局已牵头制定多项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等政策规定,但现行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实际工作管理需要。为此,市财政局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赴部分市属单位和区财政局开展了专题调研,征求了各区财政局和部分企业、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后,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新《办法》。

  二、新《办法》的修订原则和内容框架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在保持大的改革方向和思路的基础上,对框架结构、主要政策方面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二是积极回应现实问题,对于改革实践中出现的购买主体、购买内容和预算管理等问题,新《办法》予以有针对性的回应。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尽量明确细化政策内容,便于有关部门执行。

  新《办法》共包括八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定义、原则。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是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四章至第七章分别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第八章为“附则”。

  三、新《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购买主体范围。新《办法》明确了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其他8类机关参照执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删除了原《办法》中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完善购买内容。一是明确了重点购买内容,新《办法》强调,“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完善了负面清单,根据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对8类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三)细化目录编制要求。一是明确指导性目录内容,细分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和三级目录具体内容。其中,一级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其他服务事项等6大类。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的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的归纳和提炼。二是明确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三是明确目录调整和修改的程序要求

  (四)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一是提出编制原则,“各部门要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比,不断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二是完善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内容,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表,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五)明确预算调整程序和要求。结合预算管理规定,明确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有自办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转为自办项目时,预算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六)突出绩效管理理念。一是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二是强调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购买主体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细化监督检查内容。一是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财政部门职责。二是提出信息公开要求,“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要求,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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