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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京财金融〔2019〕712号)的解读
法规文号: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4-23
2019年4月,我市印发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金融〔2019〕7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旧版《实施细则》进行了政策调整。 1、政策出台背景 自2013年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以来,此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2017年,中央财政开始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予以支持,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地区,根据民族工作实际需要,需通过自有财力安排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出。由于我市不属于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地区,因此,我市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全部由市级资金承担。 为继续落实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贸民品定点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中央政策和我市实际制定了此《实施细则》。 2、政策主要内容 (1)市财政局按中央政策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给予补贴。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和人行营业管理部三部门建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地方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2)市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 (3)明确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流程, (4)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明确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行营业管理部职责。 3、政策具体实施 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和人行营业管理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定点民品生产企业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完成。 4、政策预期效果 政策调整后,确保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进一步增强我市民贸民品企业的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特殊民生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