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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0-01-06
一、政策文号 1. 《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18〕654号) 2. 转发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沈财教〔2019〕120号) 二、补助范围 资助对象:全市义务教育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范围为:建档立卡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受助人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纳入资助体系,纳入期不超过半年,且每办年需重新认定一次。 1.所在家庭半年内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使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已按程序申报前款所提的社会救助;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对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且已按程序申报前款所提的社会救助; 3.抚养人无稳定收入,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已按程序申报前款所提的社会救助; 4.残疾学生,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已按程序申报前款所提的社会救助。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 发放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根据《沈阳市教育局等6部门转发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教办函〔2019〕119号)精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为: 1.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综合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5.建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