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葫财办综〔2019〕11号         发文日期:2019-07-05
  

局内各科室、单位:

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快法治财政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葫政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局发文、局办发文(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代市政府或市委起草的制度性文件(含以“两办”名义印发文件)。

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审核主体

综合法规科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审核程序

(一)提交材料。起草科室在提交局办公室审核和局领导签发前,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和起草说明提交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2.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含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3.财政局以前是否制定过相同或者类似规定,对执行情况的简要评价;

4.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5.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制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函〔2019〕5号)要求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6.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按《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葫财办发〔2018〕34号)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审查结论;

7.是否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

8.印发范围和执行时间;

9.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核内容。综合法规科重点审核以下六方面内容:

1.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3.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6.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审核结果及处理。综合法规科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办公室审核和局领导签发。经审核应当予以修改的,起草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和起草说明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四、工作要求

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葫芦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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