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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关于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法规文号: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9-12-03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拓展两个市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决定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自2019年12月3日起,可以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明确试点区域有需求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明确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四)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