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法规文号: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9-04-03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统一、规范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收,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

(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时,涉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不再在此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关于支付环节扣缴申报有关事项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进行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

(三) 关于个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个人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有关规定。

三、《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事项。

四、《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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