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法规文号: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9-03-04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本公告分地域规范、统一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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