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厦财库〔2020〕1号         发文日期:2020-01-03
  

2018年-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20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政府债券,是指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厦门市财政局办理债券发行、还本付息、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  10年期以下(不含10年期)厦门市政府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及以上期限厦门市政府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由厦门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厦门市2020年政府债券面向厦门市财政局组建的2018年-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承销团,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定价发行。

第六条  经厦门市财政局委托,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开展厦门市2020年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厦门市财政局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厦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渠道,不迟于厦门市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债券基本信息、信用评级报告等,并披露厦门市财政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及债务情况;于厦门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披露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期限结构、地区分布情况、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债券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营情况、厦门市财政预决算、每季度厦门市财政经济运行情况和每月财政收支执行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厦门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参与投标机构为2018年-2020年厦门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厦门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告当期厦门市政府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中标信息。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即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厦门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中标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厦门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第十二条  如厦门市财政局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厦门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厦门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厦门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厦门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3年期及以下债券按发行面值的0.5‰计算,5年期及以上债券按发行面值的1‰计算,。

第十四条  厦门市财政局在确认足额收到认购资金后,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厦门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即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厦门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厦门市财政局于厦门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厦门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厦门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债券(包括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债券和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九条  中标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缴付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厦门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标承销团成员支付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缴纳应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该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厦门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是指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厦门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厦门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厦门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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