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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准予两岸欣鑫易(厦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批复
法规文号:闽财委审厦〔2019〕11号 发文日期:2019-12-04
两岸欣鑫易(厦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两岸欣鑫易(厦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两岸欣鑫易(厦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 二、事务所的合伙人如下:
三、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胡溪泉。 四、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五、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不含证券、期货业务)。 此复。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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