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黑财社[2020]5号
法规文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0-02-03
  

一、制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的要求,各省要根据国家的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新近出台的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共4项细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的规定,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因此,我省对中央制订的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转发。

二、主要内容

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财政部在制定该项资金管理办法时,明确规定了资金定义、实施期限、资金内容、分配原则、管理职责、使用方向、资金拨付、绩效管理、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实施时间。

我省在转发时,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省的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一步明确补助资金的内容和分配原则,提出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资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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