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0-02-04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
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支
持应对疫情防控工作财政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方面
1.加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省政府设立省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
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以及保障封闭社区村屯居民基本生活等补助支出。
2.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财政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监测国库存款变动情况,优先
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省财政厅建立市
县国库存款每日监控制度,加大国库资金调度力度,切实保障市县疫情防控资金需求。
3.开辟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以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
标,及时足额安排政府采购资金,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也无需审批,确保政府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及时性和有
效性。
二、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等方面
4.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
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
生产名单的企业(以下统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2020 年1 月1 日以来用于疫
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
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
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市县财政和工信
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办理拨款。
5.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和转型生产给予补助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工
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生产
企业,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新增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新增
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
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市县财政和工信部门的资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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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文件审核后办理拨款。
6.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工资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
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
电子测温仪产品的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
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
财政厅、省工信厅对市县财政和工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办理拨款。
7.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
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口罩、隔离
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市县通
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并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省级财
政负担。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对
市县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通过年终结算统一办理。
8.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给予政府采购预付款政策支持。全省各级财政要在指定单位
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
防控急需物资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最大可能采购到
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9.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全省各级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
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鼓励省内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相同性质和内
容服务,并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金融局报备,在组织2020 年兑现融资担保机构降费
奖补政策时给予奖励。
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人给予担保和贴息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
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
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
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
息支持。
三、对确诊和疑似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方面
11.对确诊和疑似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确诊患者的医疗费,在基本医
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
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给予补助;对按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
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省级财政按80%给
予补助。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
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确保应对疫情防控
工作相关财政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以上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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