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文号: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0-02-05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2 月5 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
的重要作用,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
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
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和强
化防疫保护,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并足额完成合同约定量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
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按每人每天200 元给予补贴。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
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
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 万元。
2.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
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
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研发。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检测、控制、
诊断与治疗产品临床研究,在应对疫情的检验检测、国内外标准互通、产品联合研发等领
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从事相关药品、试剂、疫
苗研发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4.加强重点企业要素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对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的水、
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 万元的一次性补
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加强对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
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
5.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
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
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通关业务流程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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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企业用工复产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
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 个月内缴费,缓缴
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
保的人员每人1000 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7.着力减轻房租负担。对在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
情防控期间给予2 个月房租免收、2 个月房租减半,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
核;对中小企业租用其它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
解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
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对采取减免房租
措施的出租企业可给予财政补贴。
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
长不超过3 个月。
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
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压
贷、断贷,确保2020 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 年同期余额,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
低于年初水平。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应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
期。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
金。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 年小微企业综合融
资成本再降0.5 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对受疫情影
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医用物
品名单的重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市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
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市级及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1%。
12.畅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驻肥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对
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满足合理融资
需求。尤其要全力保障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服务。保险机构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
险理赔中小企业员工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暂定为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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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合肥市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将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中
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应对措施。(合肥市人
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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