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文号: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0-02-04
  

2020 年2 月4 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
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便于更好理解《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全省经济稳定运行造成了一定冲击,对部分
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支持帮助疫情防控期间
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2 月2 日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要
求迅速出台相应对策措施。次日,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
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前
期调研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带来的影响和中小企业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聚焦解决疫情防控期
间中小企业存在的物流不畅、资金链紧张、用工成本高、招工难,工资社保、税收租金等固
定支出压力较大等突出困难问题,参考借鉴北京、上海、苏州等省市相关做法,紧密结合山
东实际,研究提出针对性强、支持力度大、含金量高的政策“干货”,支持中小企业保经
营、稳发展,坚定信心、共克时艰。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大部分、二十条,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
(一)第一部分“强化金融支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降低企
业担保费率、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4 个方面拿出务实管用举措。意见提出,对受疫情影
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
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全
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通过实行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
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 个百分点。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
理绿色通道,公布网上申请入口,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等。
(二)第二部分“减轻税费负担”。包括: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
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
长不超过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 个
月。
(三)第三部分“降低运营成本”。包括: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增
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降
低企业物流成本等6 条措施。比如,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
半征收1-3 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
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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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四)第四部分“加大稳岗力度”。包括: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阶段性延长社会保
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优化
补贴办理流程等。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
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
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的20 条政策措施,聚焦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操作性强、含金
量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努力减
轻广大中小企业经营压力的真心和政府与广大中小企业共度难关的决心,进一步坚定广大中
小企业持续经营的信心,将对稳定社会预期,维护全省就业稳定,打赢疫情阻击战起到十分
重要的作用。下步,各有关部门将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与广大中小企业
一道,努力将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影响降到最低,为全年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奠定坚实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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