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 年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 月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 年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