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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20〕11号 发文日期:2020-02-07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支持你市、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下达2020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资金,具体下达情况见附件。该资金收入列 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8〕27号)等文件要求,此次下达到贫困县的资金不带项目,相关贫困县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请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附件: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资金情况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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