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20〕14号 发文日期:2020-02-08
有关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关于2020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意见的函》(冀水财〔2020〕21号),现下达2020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3“水利”科目。 一、你市(县)应结合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重点任务支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40号)要求,各市(县、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贫困县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三、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附件:2020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