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采〔2020〕4号         发文日期:2020-02-0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供应商:

  为有效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我省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3日起,各级财政部门暂停在办公室直接接待外来人员递交投诉、举报材料。恢复日为河北省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二、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寄送投诉、举报材料,邮寄地址详见“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右侧“全省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栏目。每日17时以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三、当事人投诉、举报材料中须写明电子邮箱地址。各级财政部门受理回执等有关处理文书将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四、因疫情流行期间无法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调查取证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做出处理决定,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当事人。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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