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规定,更好地支持全
省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有关经费保障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先行
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
4 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
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
元予以补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做好以上人员考勤记录,按月报本级
财政部门审核后,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后拨付资
金。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省级后由省级财政统一分
配。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
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省上视情况予以补助。中央
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省级后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
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
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