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为落实《财政部 国
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
〔2020〕2 号)规定,更好地支持全区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
头,现将有关经费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支
付,中央财政对我区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按照
6:4 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实际发生费用的40%。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
4 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
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从财社〔2020〕2 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发放,停发时间按照
中央统一规定执行。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支,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
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
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登记
造册、严格审核,按要求及时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作为自治区财政与市
县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