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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反馈2018年度部分专项资金及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12-20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规定,按照《关于组织对2018年度部分专项资金及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青财预评〔2019〕4号)相关要求,我局委托上海闻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2018年度社会福利及救助等专项资金及市农科院等4个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开展了绩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反馈你单位(详见附件1)。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整改报告及《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表》(详见附件2)分别报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处和预算绩效管理处(预算评审中心),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政策调整以及编制2020年度部门(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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