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12-02
  
市直各部门、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1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机关工作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市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现印发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各区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工作流程。
 
 
 
 
青岛市财政局
市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
 
市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包括: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和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确定承接主体、合同履约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五个步骤。
一、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一)部门提出目录建议。市直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样式(附件1),提出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分为三级。其中:一、二级目录为固定分类,三级目录由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三级目录,需同时提报相关依据文件。
(二)审核并公开部门目录。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编办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各部门。部门目录经审核批准后,由各部门或购买主体通过青岛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三)部门目录的调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公布后需要调整的,由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市财政局、市委编办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后,由部门或购买主体通过青岛政务网向社会公布。未经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编制和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各部门及购买主体根据自身履行职责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认真研究梳理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事项,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依据,结合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和经费预算,并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系统”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服务项目,须同时编报政府釆购预算。购买主体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同步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
(二)批复及公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部门结合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其中,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反馈部门进行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审核通过后,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部门或购买主体在财政部门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后20日内,通过青岛政务网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类别、内容、服务对象、购买方式、预算金额等(格式见附件2)。
三、确定承接主体并公开信息。部门或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及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将有关要求体现在合同中。
部门或购买主体在签订合同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承接主体信息,包括:承接主体的名称、类别、承接价格等(格式见附件2)。已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公开的信息,应同步将相关链接公布至青岛政务网。
四、合同履约及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应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实施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部门或购买主体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后20日内,通过青岛政务网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服务对象、购买方式、决算或执行金额等(格式见附件2)。
五、开展绩效评价并公开信息
项目实施完成后,部门或购买主体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间安排,及时组织绩效评价。部门或购买主体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20日内,通过青岛政务网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格式见附件2)。
 
附件:1.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样表
2.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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