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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11-29
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发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有关要求,就我市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采购。牢固树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着力推动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开、采购流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履约验收公开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
坚持尊约守约、公平采购。牢固树立契约意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自觉遵照《合同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积极营造公平守约的营商环境。
坚持综合监管、失信惩戒。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从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采购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为不规范、过程不透明、条款不公平、交易不守约等采购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二、采购人诚信要求
1.严格落实采购预算。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采购预算要明确资金来源、采购产品(服务)估价、采购数量、采购理由或依据等情况,保障预算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预算对采购活动的刚性约束。
2.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便于指导后期履约验收,避免合同纠纷。
3.强化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环境。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责任,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一来源公示、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含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纳入公开事项范围,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4.依法设定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实现公平竞争。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兑现扶持承诺。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落实好优先采购加分。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策,兑现政府承诺,让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6.规范合同签订,强化诚信履约。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采购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超出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合同履约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框架内按照审慎可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
7.严格履约验收,确保物有所值。采购人应当细化方案,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各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专家或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质疑、投诉或低价中标的项目,应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并进行公告。
8.信守合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相关款项,合同履约完成,应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依约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采购人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1.未依法实施或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2.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3.未经论证及监管审核采购进口产品;
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5.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编制采购文件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6.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7.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8.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9.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开标前泄露标底或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10.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所称恶意串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提供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1.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12.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3.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4.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5.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采购人原因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8.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合同备案;
19.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0.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21.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2.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四、诚信管理保障措施
1.设置预警提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对有时限要求的各相应环节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设置预警规则,对采购人下一步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预警提示,便于采购人及时发现,按时完成,避免因工作疏忽触发失信行为。
2.归集失信信息。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畅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息反馈渠道,积极探索完善采购人失信行为信息归集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发布年度失信采购人清单。
3.督导整改落实。对采购人的一般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发出提醒函,提出明确整改要求,指导采购人改进工作。
4.强化失信惩戒。对采购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约谈采购单位的相关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处理处罚,处罚信息推送至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需追究人员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5.发挥政府采购专管员作用。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建设,强化行为约束,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集中培训、片区交流、案例警示、个别沟通等方式加强对采购专管员的培训指导,提高采购专管员的政策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推动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规范。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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