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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9-19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为理顺评审职责,明确评审范围,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9日
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期间以及在当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部门组织开展的对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及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
第三条 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评审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项目预算评审制度体系,指导预算部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预算评审、项目确定、绩效目标编制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维护和动态管理;拟订部门内部预算评审操作规程。
第二章 预算评审的范围、依据、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除有明确政策依据、补助对象和标准以及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的外,均纳入项目预算评审范围。
第六条 项目预算评审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等。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安排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实施是否必要;项目是否符合该项专项资金规定的支出方向和用途;项目规模、资金来源、补助方式是否合理;绩效目标是否完整、规范、合理;与项目评审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预算评审一般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第三章 预算评审工作流程
第九条 成立评审工作组。预算部门在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时,应成立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原则上由预算部门财务工作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明确评审工作职责,压实评审工作责任。
第十条 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和原则、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方式、评审组织形式及程序等。
第十一条 组织项目申报。预算部门是部门预算编制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细化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及相关评审依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及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预算评审。预算部门组织专家或自行对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附件1),将其作为编制预算的主要依据,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评审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反映被评审项目的全貌,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程序、绩效目标、评审结论、管理建议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若某一专项资金所包含的层级和项目较多,预算评审报告可总括说明该专项资金概况、总体绩效目标、评审依据、评审内容及评审程序、项目安排总体情况、评审结论、管理建议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等,具体项目评审情况可附表说明(附件2)。
预算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二上”前完成。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库。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后,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合理排序,择优安排。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从既有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或通过市级预算追加安排项目的预算评审,比照上述工作流程组织实施,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调剂或追加预算的重要参考。其中,属于重大支出政策和新增大额支出事项,可将预算评审与部门绩效评估同步实施。
第四章 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选用、考评及付费标准
第十五条 采取专家评审的,评审专家由各预算部门自行选取,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单数,并由专家集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专家一般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个人记录;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评审的,应根据我市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库中选取,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凡与受委托服务业务相关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事前说明,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各预算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选取办法,相应建立对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绩效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付费调整、继续选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仅需要中介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且不需要出具鉴定报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服务项目付费,以及对聘用专家的付费,采取计时付费方式。
计时付费参考标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800元/天/人;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400元/天/人。
对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采取按项目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见附件3,执行中下浮50%。
第十九条 聘请专家评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评审产生的费用,从预算部门管理的该项专项资金中安排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操作规程,结合本区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或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附件:
1.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模板)
2.**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评审项目明细表(参考表样)
3. 按项目付费标准
附件1
XX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模板)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二)项目内容
(三)绩效目标。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达到预期目标所需要的成本资源;支出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衡量每一项目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绩效指标等。
二、评审依据
三、评审程序
(一)评审方法
(二)评审步骤
四、评审结论
对项目进行简单评价,应包括:项目是否确有必要实施,绩效目标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出领域和方向,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项目预算需求是否合理,总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等;项目实施单位情况和制度健全情况等。
建议是否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计划建设期 年;是否纳入当年或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安排 元。
附件3
按项目付费标准
(一)财务审计服务付费标准 单位:元
(二)资产评估付费标准
注:1.上述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无帐面值资产按评估值;无形资产按评
估值;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30%的负债总额计
(三)工程造价咨询付费标准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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