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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5-23
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14号)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的函》,现就下达你区(市)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专项资金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各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完成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计划的近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见附件1)。
三、各区(市)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科目。
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参照我市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本地区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3日
附件1
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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