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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6-20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青发〔2019〕6号),现就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金支付方式
(一)扩大授权支付资金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在支付资金过程中,除统发工资和基建项目资金外,其他资金全部实行授权支付。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合理确定全年支出计划,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公用经费按照时间进度大致均衡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和合同约定据实支付。以实拨方式拨付给企业等收款人的,继续实行实拨转直接支付模式。
(二)建立大额支付提前报备制度
市级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过程中,对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国库部门提交报备资料。报备信息包括预算单位名称、支付金额、支付日期、资金使用用途等(见附表)。
(三)优化基建项目支付模式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继续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各项目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责任不变。对于不执行或简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及有特殊管理需求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本着简化流程、提升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支付模式。项目单位综合考虑项目合同约定、建设进度、财政资金预算等因素支付资金,并及时通过“市级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平台”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账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代建单位不能替代项目单位的预算执行及会计核算主体责任。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和现金管理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完善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则,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要严格现金管理,减少现金使用,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要实行统发或由单位委托银行以银行卡方式发放,发生单笔业务支出200元以上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方式。要严格执行提取大额现金财政核准制度,未经财政部门核准,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
三、规范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应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支出经济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用途、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使用资金,真实、准确、及时办理支付业务。各部门各单位支付指令应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填制,执行中如需调整,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核算要按照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使用的科目要与支付指令中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相对应。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会计信息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市财政部门继续实时对支付信息动态监控,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处理,并视情况对违规问题进行通报。继续从严控制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预算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从源头上控制系统内单位间划转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整改。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与财政部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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