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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评估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6-18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级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预算绩效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8日
市级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
预算绩效评估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为加强市级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级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拟出台的需由市级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的下列支出政策和支出项目:
(一)年投入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支出政策(含在原政策基础上提标扩面);
(二)总投入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增支出项目;
(三)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之外单独新设专项资金的;
(四)现行支出政策到期或现有专项资金设立期满后,需继续实施或设立的。
涉密事项和国家、省明确要求我市出台的支出政策或新增的支出事项,以及所需资金拟从当年安排的归口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中调剂解决的事项,不纳入预算绩效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
(一)民生保障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拟新增的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体现了“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是否属于随意扩大政策范围、过度提高支出标准的政策,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等。
(二)产业发展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拟新增的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属于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是否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攻势,是否能够引领我市产业上层次上等级,是否对生产总值和地方税收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等。
(三)城市运行维护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拟新增的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属于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合理,支出方式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拟新增的支出政策和项目,定位布局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我市发展阶段相适应,是不是必须由政府出资建设,是否存在寅吃卯粮和新增隐性债务的问题,社会资金能否能够真正到位,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等。
(五)社会事业发展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拟新增的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是否属于随意扩大政策范围、过度提高支出标准的政策,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合理,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等。
三、评估程序
市级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绩效评估工作,采取“部门自评+财政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评
各部门各单位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的,应当事前对背景依据、实施主体、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负担方式等作出详细分析,并区别不同政策类型,对照评估内容进行自评。评估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对需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市政府意见的,应当事前征求意见;对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形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单位)自评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复评。
(二)财政复评
对部门(单位)提出的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以及提交的自评报告,由财政部门对照评估内容,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力可能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空间、分年度刚性支出需求和剩余资金调控余地、新政策或新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分年度资金需求等进行再评估。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哪些政策可以出、哪些项目可以上、哪些可以缓一缓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提报部门(单位)。评估工作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开展,也可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共同完成。
四、决策程序
经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由提报部门(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一律不得实施。国家、省要求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的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从严控制。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关于“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的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不得随意出政策、上项目,也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更不得新增一般性支出政策和项目。
(二)务求实效。各部门各单位对拟新增的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不能停留在评估“干什么事”“花多少钱”的层面,要重点评估“政策该不该出、项目该不该上,是不是必须由政府出资”等,坚决杜绝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对提报的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和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承担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对再评估程序的规范性和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承担主体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市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市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预算绩效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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