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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通知
法规文号: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3-25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范围
2018年度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给市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具体清单见附件1)。
二、绩效自评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根据随同专项资金预算一并批复的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市直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绩效自评情况汇总填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表》)。对于拆分为多个部门分别下达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每个市直部门要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分别填报《自评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执行率。根据市级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全年预算总额(A)和资金使用单位执行数(B),计算预算执行率(B/A)。
(二)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设定的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填报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三)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年度指标值,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其中:定量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本地区实际完成数。市直部门汇总时,对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定性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四)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绩效指标值较多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市直部门要对资金使用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各项资金《自评表》,并起草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一同报送市财政局对口资金管理处室进行审核。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绩效情况、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绩效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参考格式见附件3)。
三、绩效自评有关要求
(一)自评要求
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报告报送市直部门;市直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1.市直部门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和《青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本文件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布置绩效自评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编写本单位的绩效报告并提交市直部门。
3.市直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按照《青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绩效评价、编写并汇总形成本部门各项专项资金的《自评表》和绩效评价报告。按照专项资金大类,每一项专项资金形成一份完整的《自评表》和绩效报告(详见附件3)。
(二)质量要求
市直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三)提报要求
1.提报时间:市直部门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自评表》和绩效评价报告提报市财政局。
2.提报方式:绩效评价报告须由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形式提报至对口业务管理处室,并将文件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至市财政局。
四、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公开和重点绩效评价
市直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认真做好部署、指导、汇总、编报工作,切实保证绩效评价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同时,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6〕24号)要求,各部门自行开展的绩效评价信息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20日内,将《自评表》和绩效评价报告通过市政府政务网站(信息公开-财政-预算绩效信息栏目)将绩效评价报告予以公开。财政部门对市直部门提报的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参考审核情况,选取部分专项资金或项目,由财政部门联合市直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涉及到整建制合并的,参照《关于做好市级机构改革财务资产和经费预算工作的通知》(青财综〔2019〕1号)的相关要求办理。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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