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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法规文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0-02-20
一、《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及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本《办法》旨在为加强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使用效益,推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统筹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三、《办法》所称农田? 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四、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末。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农田建设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五、扶持对象都有谁? 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六、农田建设补助建设内容有哪些?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七、农田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有哪些? 主要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特别提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更不得用于其他部门实施农田项目的配套支出。 八、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可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由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九、项目资金如何分配和下达? 省级对市县的资金分配,除贫困县和开展创新试点的项目外,结合各地规划储备项目情况,按因素法分配。对个别确需实行省级管理的项目,可采取项目法分配。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权重占20%、其他因素权重占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 在收到国家下达我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设和工作任务清单提供给省财政厅联合履行省政府报批程序后,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